示范争议解决条款
  •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之一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可作如下约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之二

    双方通过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可以采取“和解+仲裁”的方式,赋予调解结果在境内外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调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其仲裁规则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示范条款之三

           凡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除非本章程修改或另有约定,新入股股东亦受本条款约束。